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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鴻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騰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 佰伍拾貳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 仟陸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