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鴻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騰毅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
佰伍拾貳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
仟陸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