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領航動力信息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車玉蘭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宇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
佰零陸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
壹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