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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麥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婉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沃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35,000元,依 原告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收盤匯率1美金兌換新臺幣29.9 元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04萬6,500元【計算式:35,000x29.9=1, 046,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