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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黃耀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索騰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