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愛爾蘭商新思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Synopsys I
nternational Limited Taiwan Branch
法定
代理人 周友芬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洪舒萍律師
林益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
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貳仟伍佰玖拾玖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肆拾萬貳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