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愛爾蘭商新思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Synopsys I       nternational Limited Taiwan Branch 法定代理人 周友芬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洪舒萍律師       林益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 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貳仟伍佰玖拾玖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肆拾萬貳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