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兆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宇倫 被   告 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謝正雄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訴之聲 明第一項、第三項財產上請求金額為美金153,991.83元,依民國 109年7月7日起訴時1美金兌換新台幣29.82 元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下同)4,592,036(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訴之聲明第三項金額3 00 萬元,核計為7,592,036元【計算式:(4,592,036+300萬)=7, 592,036】,應徵此部分財產上請求之裁判費76,240 元,另訴之 聲明第二項登報道歉部分則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7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