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菁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先曄
被 告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被告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零柒佰捌拾壹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佰
玖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