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告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被告龍鈦精密有限公司、吳   宏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