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中西隆
上列原告與
被告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佰玖拾貳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
仟捌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