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西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佰玖拾貳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 仟捌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