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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鋒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佳容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承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貳   佰陸拾元整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