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明瀚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先曄
被 告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4,825元,應
繳
裁判費52,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1,98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詳載
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
,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