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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復盛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宗 被   告 陳美岑即陳美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陳美岑即陳美程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柒拾陸萬伍仟柒佰     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柒萬柒仟肆佰貳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