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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鄭建端 原   告 王宣勝 被   告 大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瑞聲 被   告 閎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鴻源 被   告 洪志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 18,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