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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鴻藍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承恩、溫尚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 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玖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