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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日盛節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被   告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75萬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