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巧帛窗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清風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敬寬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而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