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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技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利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被告建泰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333元,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