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技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利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建泰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333元,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6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