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伊登詩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嘉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
被告迦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
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
佰陸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