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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好士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貳仟玖佰參拾   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   捌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