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健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新竹縣林浩流間因聲請調解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標的價額,並 系爭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