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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泓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懋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柒 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