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泓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書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千懋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柒
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