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Nitin Dhawan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吳佩軒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
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