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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tin Dhawan(尼廷)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筠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十全特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零陸萬零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 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