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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買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合勝泛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郁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買價金,曾聲請被告蔡美華即杰佾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柒佰壹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零     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