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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元美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慧玲 被   告 彭賢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曾聲請對被告彭賢鍔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54,530 元,     應繳裁判費3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2,7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