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振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金寶龍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玖佰肆拾
玖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壹
佰肆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