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4號
再審原告 韋惠方
上列再審原告及視同再審原告韋惠烜等多人(因
本件之民事再審
之訴狀,僅韋惠方一人簽名,視為僅其提起再審之訴,其他之韋
惠烜等多人,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成為視同再審原告
)與再審
被告玖懋建設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
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