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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4號 再審原告  韋惠方 上列再審原告及視同再審原告韋惠烜等多人(因本件之民事再審 之訴狀,僅韋惠方一人簽名,視為僅其提起再審之訴,其他之韋 惠烜等多人,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成為視同再審原告 )與再審被告玖懋建設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 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