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杜婉婷
被 告 張昭庭
被 告 浩宇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雅文
被 告 田家瑀
被 告 李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昭庭、浩宇地產有限公司、田家瑀、李福成間
確認契約有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