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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有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杜婉婷 被   告 張昭庭 被   告 浩宇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雅文 被   告 田家瑀 被   告 李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昭庭、浩宇地產有限公司、田家瑀、李福成間 確認契約有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