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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喝水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孫錦柏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賠償之金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