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
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彭森、極樂禮儀有限公司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1,63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432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