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
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被 告 朱明亮即大同禮儀企業社
被 告 廣德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麗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52,470元,應繳納裁判
費395,3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