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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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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朱明亮即大同禮儀企業社 被   告 廣德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麗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52,470元,應繳納裁判 費395,3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