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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靖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榮科技有限公司、彭鈞坐、巫瑞萍等人間返還 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