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靖軒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進榮科技有限公司、彭鈞坐、巫瑞萍等人間返還
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