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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開展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繡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973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 (二)又本件起訴書有下列關於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理由部分    記載未明確之情形,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甘士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00000000元整,、、、、、」等語,然本件原告有2 人,    上開訴之聲明究竟請求被告甘士元給付上開金額予何位原    告,尚屬未明。   2.本件起訴狀「實體」部分事實之紀載,關於被告甘士元歷    次借款之對象,亦有上述僅列「應返還原告」,然未明確    載明究竟係向何位原告借款,請求返還予何位原告之情形    ,請分別補充、更正之。   3.本件起訴狀「請求權基礎」第三點部分,原告記載:「、    、、本件原告先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500 萬元之損    害賠償,待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部分,    語意不明,既未表明此段文字與同份起訴狀上記載關於被    告甘士元向原告「借款」或「借名登記」等事實之關連性    ,亦未另載明損害賠償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亦    有未特定且不明確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