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開展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繡如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蘇怡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之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973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
(二)又本件起訴書有下列關於
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理由部分
記載未明確之情形,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
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甘士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00000000元整,、、、、、」等語,然本件原告有2 人,
上開訴之聲明究竟請求被告甘士元給付上開金額予何位原
告,尚屬未明。
2.本件
起訴狀「實體」部分事實之紀載,關於被告甘士元歷
次借款之對象,亦有上述僅列「應返還原告」,然未明確
載明究竟係向何位原告借款,請求返還予何位原告之情形
,請分別補充、更正之。
3.本件起訴狀「
請求權基礎」第三點部分,原告記載:「、
、、本件原告先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500 萬元之
損
害賠償,待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部分,
語意不明,既未表明此段文字與同份起訴狀上記載關於被
告甘士元向原告「借款」或「
借名登記」等事實之關連性
,亦未另載明損害賠償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亦
有未特定且不明確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