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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份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0號 原   告 開展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繡如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士元、信興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份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2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