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0號
原 告 開展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繡如
人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蘇怡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甘士元、信興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份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2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