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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   告 勵傑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玲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被   告 禹硯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凱婷 上列當事人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800元,應繳納裁判 費14,0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