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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茂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錫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當豪 被   告 陳麗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陳麗梅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仟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