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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曾蔡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秀芬 被   告 萬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鑫成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 2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69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1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 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證,其起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