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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王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楊繼証律師
被      告  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心 
訴訟代理人  施懿哲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已繳付之系爭房屋、土地價金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