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 告 星霖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燕玲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
被 告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
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返還予原告。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元正已於起訴(
民國(下同)109年4月20日前之109年3月10日死亡,該公司
僅餘董事黃玉蓮1人,有
戶籍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
可佐(本院卷第31-37頁),應由黃玉蓮為被告泉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公司於109年1月13日向原告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約明
被告於票載
發票日(109年4月13日)前支付接近同額之款項
供原告支付
系爭支票票款,被告公司簽發一紙支票(發票人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號:MA0000000;發票日:109
年4月9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760,263元、付款人
:第一銀行東門分行、帳號:000000000、受款人:星霖科
技貿易有限公司)交付原告作為付款擔保,
詎被告公司於系
爭支票屆期前未依約付款,被告公司
上開供作付款擔保之支
票屆期經提示亦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
退票,原告以被告
公司違約為由,拒絕支付票款,並以
假處分程序阻止被告公
司持系爭支票向銀行提示付款。被告公司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給付不能,
爰以
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
兩造間交換支
票契約之意思表示,契約既經解除,被告公司負有
回復原狀
義務,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即系爭支票返還原告。
㈡、
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將附表所示支票一紙返還原告。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我去抽支票,可能銀行也不會給我。朱承威是公司之前離職
的員工。原告公司是被告公司的客戶,原告跟我們買貨,有
時候要給支票支付貨款。
㈡、訴之聲明:
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原告
持有被告簽發原證三面額760,236元支票,於109年4月1
3日退票(退票理由存款不足,拒絕往來),原告簽發如附
表之支票由被告公司朱承威領取,該支票於109年4月13日退
票(退票理由為經法院假處分
裁定,禁止提示)。
四、
本件爭點: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之支票,有無理由?
五、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存根及領款
簽回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影本)為證,
參酌被告稱係
原告向被告買貨時要交付支票支付貨款,衡情被告應無須交
付其簽發之支票予原告,且票面金額與系爭支票相當,原告
主張係因借票(而換票),尚
堪採信。
㈡、
按「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債權人得請
求賠償損害」,又「
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
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1.由他方
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
條及第259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係成立交換
支票之契約,被告即負有兌現其所簽發支票之義務,而因被
告之支票存款帳戶存款不足及遭列為拒絕往來戶,致被告所
開立之支票未能兌現,被告已有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
不能之情事,而系爭支票業經原告於發票時記載受款人為被
告,並載明為禁止
背書轉讓,
嗣後被告於109年4月13日持系
爭支票經玉山銀行營業部向元大銀行竹北分行提出交換,於
109年4月13日以退票理由經法院依假處分裁定禁止提示付款
辦理退票乙節,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在卷
足稽(本院卷第17
-25頁)。原告已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通知被告為解除兩造
間交換支票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前開契約即經解除,被
告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㈢、從而,原告依
解除契約之
法律關係,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回
復原狀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即系爭支票返
還予原告,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經
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
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
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
│附表: 109年度訴字第351號│
│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星霖科技貿易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109年4月13日│759,969元 │AH0000000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