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號
原 告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月娥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
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31 條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
件,被告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
在卷
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原告之訴移送於臺北地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