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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春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隆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相 對 人 陳桂雲 訴訟代理人 林一雄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清償地,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 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以給 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二、其他 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民法第314條亦定有明文。 再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 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 度台抗字第162 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協 議書,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而聲請人即被告春利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廖萬隆均非居住在本院轄區,本院應 為無管轄權之法院。爰依法聲請將本件移轉至有管轄權之法 院管轄等語。 三、經查: 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訴請聲請人即被告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 本院109 年訴字第806 號受理,相對人主張兩造前簽有協議 書,約定如台電高壓電線路通過其所有位於新竹縣○○鄉○ 居段○○○ ○○○○ ○號土地時,被告同意給付其500 萬元,現 台電高壓管線通過上開土地,爰依兩造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 400 萬元等語,業據其提出協議書、土地登記謄本、照片等 件為據。查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 關於管轄之規定而認定,與其請求是否成立無涉,則相對人 係本於兩造間協議書之債權關係而為請求,雖無專屬管轄規 定之適用,惟觀之該協議書之內容(本院卷第19頁),係請 求旅行協議書約定之債權主張,依民法第314條第2款之規定 ,以債權人之住所地為履行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 定,本件履行地為新竹縣,本院對於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是聲請人以本院無管轄權為由,聲請將本件移送至其他有管 轄權之法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