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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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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8號
原      告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tin Dhawan(尼廷)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邱筠芝律師
被      告  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水芋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