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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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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8號
原      告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tin Dhawan(尼廷)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邱筠芝律師
被      告  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水芋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第四項第二行關於「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零參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零肆拾參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六)第八、九行,及四、第六、七行關於「1,628,034元」記載,應更正為「1,628,043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