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818號
原 告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佩軒律師
邱筠芝律師
被 告 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第一項第一行、第四項第二行關於「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零參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零肆拾參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六)第八、九行,及四、第六、七行關於「1,628,034元」記載,應更正為「1,628,043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