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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      告  愛德華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庫爾特(Kurt Vandingenen)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竹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逢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者之事由,於民國111年6月9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所涉刑案已經本院刑事庭於113年7月15日以113年度竹簡字第354號(為111年度易字第349號改分)判決,於113年8月20日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佐,該刑事訴訟程序既已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