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 告 愛德華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庫爾特(Kurt Vandingenen)
被 告 竹昱實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
裁判者之事由,於民國111年6月9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所涉刑案已經本院刑事庭於113年7月15日以113年度竹簡字第354號(為111年度易字第349號改分)判決,於113年8月20日確定,有該判決附卷
可佐,該刑事訴訟程序既已終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