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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鼎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晏晏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吳瑛傑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本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依民法第455 條、第767 條、第179 條等規定,起訴請 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竹市○○路○○○ 巷○ 號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及請求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40,688元 本息,自民國109 年5 月31曰起至騰空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 請求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26,000元與違約金13萬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 萬6,688 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課稅 現值1,296,000 元+ 起訴前已發生之租金等債務40,688元=1,336 ,688元,附帶請求損害及違約金部分,依法不併算其價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尚積欠之裁判費13,266元(計算式:14,266-1,000=13,266)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