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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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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原      告  伸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妍絺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建忠 
被      告  劉志宗 
被      告  勇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0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第11款,新增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之事件,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用簡易程序,並於公布後2日即110年1月22日起施行。上開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曾經終局裁判者,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亦增訂第4條之1之規定。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依修正後上開規定,即應依簡易訴訟程序辦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