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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鄭澄川 
即  原  告
被上訴  人  和潤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鍾文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發通知即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