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優士豐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菲奇提安東尼歐(Antonio Facchetti)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
惟原告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95,119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