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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東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玲 原   告 朱達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陳傅双妹       陳光榮       陳光燃       陳鳳禮       陳鳳珍       陳福妹       陳怡馨       陳裕軒       陳祖銘       陳婕誼       陳寶珠       陳家琇       陳玉蓮       張逢書       張逢廣       張淑珍       張明珠       張菁容       張美珠       張婉庭       廖陳李妹       黃麗筠       黃靖璇       黃貴嶸       黃明興       黃柏人       黃麗安       張銘欽       張志峰       張展與       張原銘       張純貞       張媛玲 被   告 陳彩蓮 訴訟代理人 陳秋男       張李瑟       張千恂       張怡文       張惠芳       張滿       張信中       張熒仁       姜維燇       張旭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中關於「陳錦樑」之記載,應更正為「張 錦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