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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曾彥鈞 
            林恒光 

            吳鳳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博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祥集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複代理人    王平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及附表關於「曾彥均」、「林桓光」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彥鈞」、「林恒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